如何界定管道是否為壓力管道
發布日期:2017-09-25 00:00 來源:http://www.www.donkeycamp.net 點擊:
如何界定管道是否為壓力管道
國務院2009年5月1日頒發實施的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49號)中,將壓力管道進一步明確為“利用一定的壓力,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,其范圍規定為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.1MPa(表壓)的氣體、液化氣體、蒸汽介質或者可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蝕性、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,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”。
這就是說,現在所說的“壓力管道”,不但是指其管內或管外承受壓力,而且其內部輸送的介質是“氣體、液化氣體和蒸汽”或“可能引起燃爆、中毒或腐蝕的液體”物質。
特種設備設計單位及設計文件許可 設定依據 設計單位資格許可條件 實施機關 許可程序 許可期限 許可增項 復查換證 變更與延續 設計文件的鑒定程序和要求 收費依據
壓力管道安裝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資格許可及設計文件鑒定。
設定依據 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十一條:“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,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”。第十二條:“鍋爐、壓力容器中的氣瓶、氧艙和客運索道、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,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,方可用于制造?!?nbsp;